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信息、个人账户信息、个人信用信息、个人金融交易信息、衍生信息,以及金融机构在与个人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同样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切勿把您的身份证件、银行卡等转借给他人使用。
2、在日常生活中切勿向他人透露个人金融信息、财产状况等基本信息,也不要随意在网络留下个人金融信息。
3、尽量亲自办理金融业务,切勿委托不熟悉的人或中介机构代办,尤其不要委托他人办理信用卡,谨防个人金融信息被盗用。
4、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办理各类业务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使用用途,例如:“仅供申办**业务用”,以防身份证复印件被移作他用。
5、不要随意丢弃刷卡签购单、取款凭条、信用卡对账单等,对写错、作废的金融业务单据,应撕碎或采用银行碎纸机及时销毁,不可随意丢弃在一旁,以防不法分子捡拾后查看、抄录、破译个人金融信息。
6、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号码、手机短信和邮件。警惕向您询问个人金融信息的电话及电子邮件,在任何情况下,银行职员、商店、警方都不会要求您告知银行账户、卡号、密码或向来历不明的账户转账,如遇到此类情况,应予以拒绝,必要时应立即报警。